定点药店分级监管进一步细化,七个等级,直接锁定额外扣除质量保证金比例。
近日,山东省医保局发布《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分七个信用等级进行监管,A+级将获得表彰、鼓励和政策倾斜。
此外,若同一连锁药店旗下占比10%的分店信用等级为D、D-级,则针对品牌下所有分店进行限期自查整改。
《办法》指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采集、共享和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信息,积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医保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医保业务平台、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医保基金监管及日常审核稽核、政务大数据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
此外,医保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良好信息,包括政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失信信息,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在医疗保障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服务协议的失信信息,受到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处理的相关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其他信息,包括舆情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级实行等级制管理,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医保信用评级基本分值1000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医保信用评级根据赋分标准,采用基准分递增(减)、标杆最优、实际值中优等方法打分。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安排或政策调整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下一评价周期的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医保信用等级分级
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等,可申请信用修复
当然,在信用评价中被扣分了,也不是不能恢复。《办法》指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修复仅适用于定点医药机构被认定且记入医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其中,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公示,视为自然修复。定点医药机构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视为依申请修复。
定点医药机构已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处理决定,并有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或积极配合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行为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有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结果,就需要把结果应用起来才有意义。《办法》明确,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评定信用等级情况,按照本章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与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相结合。
对评为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年度医保质量保证金按照协议履约考核结果支付;
(二)降低日常现场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部署等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检查;
(三)连续两年评定为A+的,第二个评定为A+的年度可免于现场检查;
(四)通过医疗保障官方网站等公开平台或其他媒体进行宣传表扬;
(五)医保评比表彰等予以适当倾斜;
(六)其他鼓励性措施。
对评为A、B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年度医保质量保证金在协议履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A级且低于1000分的额外扣除质量保证金的5%,B级额外扣除质量保证金的10%;
(二)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对评为C、C-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年度医保质量保证金在协议履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C级额外扣除质量保证金的15%,C-级额外扣除质量保证金的20%;
(二)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对评为D、D-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年度医保质量保证金在协议履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D级额外扣除质量保证金的25%,D-级额外扣除质量保证金的30%;
(二)对于年度清算超出总额控制部分不予分担;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员身份核验管理。
(四)由经办机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连续两年被评为D、D-级的,解除服务协议。
另外,若同一连锁药店旗下占比10%的分店信用等级为D、D-级,则针对品牌下所有分店进行限期自查整改。
《办法》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在信用等级评定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该评定年度内直接评定为D级。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重点监控制度,结合每年信用评价结果和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需要,对D级、D-级定点医药机构实行重点监控,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每年年底前,将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等级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及时将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山东省)”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各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结果省内互认。
实际上,我们对于信用等级评定并不陌生,对信用监管也多有耳闻,在医保领域推行信用监管,也是现在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做法。
除了山东省,近日,青海省医保局发布《青海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医保局公布《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都是为医保领域的信用监管在做政策部署。
在信用监管和应用方面,各地的医保等级评价体系和政策都有大同小异之处,比如说分级管理,信用评价等级越高,所获得的政策扶持力度越大,表彰、鼓励等荣誉越多,检查频次越少,而信用评价等级越低,检查频次越高,受到的惩戒越多,等级过低还会受到联合惩戒。
如黑龙江省密山市医疗保障局与密山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开展“医保诚信药店”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大参林灵峰药房、人民同泰药店、齐康大药房等5家医保定点诚信药店进行授牌。
不仅让医保定点诚信药店享受到荣誉,还用政府背书给老百姓指引,为药店引流。当然,密山市医疗保障局还将对诚信药店实行动态监管,对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达不到“诚信药店”基本条件的,将收回“诚信药店”牌匾,取消荣誉。
现实中,多地都在扎实推进医保定点药店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医保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监管,减少医保基金浪费,还用信用监管选出了一批真正的自我管理强、遵守规范、服务能力强等好药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