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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医保局对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集团董事长谢子龙提出的“关于保障医保协议药店合法经营非药品权益的建议”作出答复。

国家医保局表示,将严格指导各地针对谢子龙提出的相关建议,落实“两定办法”有关要求,促进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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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保障医保协议药店合法经营非药品权益

日前,国家医保局对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集团董事长谢子龙提出的“关于保障医保协议药店合法经营非药品权益的建议”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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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加强了对医保基金的监管。但在政策的落地过程中,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对定点药店经营非药产品采取了“一刀切”的禁令,甚至某些地区要求药店不得摆放非药产品,影响了药店的经营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保局从未明文限制医保定点药店销售非药商品,而是要求药店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药品与非药品类的分类分区管理,维护医保基金的公平、公正使用。

而本次国家医保局回复谢子龙的建议,也是进一步明确了定点药店经营非药产品的合规性。

国家医保局在回复中指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定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条件,要求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同时,也明确了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各地严格落实“两定办法”有关要求,促进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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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范围“解禁”信号明显

与此同时,搜药梳理发现,近段时间以来,不少地区在医保准入、监管等方面,均做出了优化调整,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范围的解禁”信号明显。

2023年11月,甘肃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集中清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内容,纠正“禁止(限制)定点零售药店摆放或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商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条款。

此前,安徽省医保局也做了类似的纠正,要求删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店内摆放、销售其他物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条款。

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医联体医保支付研究中心研究员仲崇明认为,从目前个账改革、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形势看,各地在抓紧扩充定点医药机构进入门诊统筹,也有地方在尝试集采药品以零加成率或低加成率进零售药店销售。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医保新政有赖于零售药店积极响应。“在此背景下,医保部门有必要考虑新业态发展,为零售药店销售耗材、保健品甚至部分日用品等合法权利及时、附条件放开。”

需要一提的是,对药品分区管理是当前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前置条件。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更是让医药零售行业看到了转机。《办法》规定: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2022年9月6日,湖北恩施州医保局在答复州政协九届一次会议陈祥蓉委员“关于改善定点药店营商环境的提案”时进一步表示,医疗保障部门不干涉药店的经营范围,政策上也未做出限制经营范围的规定。只是要求定点药店进行分类分区管理,并按规定限制了医保刷卡的使用范围。

2022年6月27日,江苏省医保局在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朱华林代表关于“准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的建议时就表示,随着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群众在零售药店购买保健食品的实际需求,江苏省内部分地区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时做出细化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经营保健食品,对于保健食品以及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实行与医保可支付药品分区、分柜陈列销售,并做医保基金不可支付的标识。

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下发《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以上政策均直接点到了药店“非药”业务,且给予了开展该业务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及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对定点药店“非药”管理方式的转变,也侧面肯定了药店“非药”经营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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