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价格迎来大监管,医保部门正对此做出指导、监管等相关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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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国家医保局举办医药价格工作座谈会,副局长施子海强调,要深入研究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药品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采取有针对性的价格政策措施。发挥零售药店、网络药店等不同渠道价格发现功能,推进治理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引导企业自主合理制定价格,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早在今年3月,施子海在赴辽宁调研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等工作时,就提到要进一步探索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总结完善沈阳市、大连市探索的通过线上的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线下价格进行比价的实践,方便患者选择经济性更优的药店,推进定点零售药店价格公示、监测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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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家医保局大力推进医保价格管理,目前已有地方医保局发布加强零售药店价格监管通知。
4月中旬,山东省医保局曾发布《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互查比对,建立完善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推进其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系统对接;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和公开,引导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平均价格的药店及时纠正不合理价格;与此同时,要加大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监管力度,对销售价格异常、过高加价的药店,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函询、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予以监管,严厉打击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垄断价格、*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可见,医保部门已越来越深刻地关注到当前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的公平性、可行性、合理性,并采取相应有效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控。
同时,伴随着全国14万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及双通道政策大面积的落地实施,对零售药店价的格监管也必然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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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次医药价格工作座谈会上施子海副局长提出的“企业自主定价”,对于药店而言并不陌生。
从2015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政府指导价外,取消原有政策制定的药品价格,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而关于药店自主合理定价,也一直是广大行业人士的诉求。
目前许多省份门诊统筹药店销售集采品种,价格策略为“零差价”模式,亦或是允许药店适当加价,但医保支付时仍按集采或国谈价格进行,门店只有流量没有毛利,经营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和成本。
令人惊喜的是,已有省份正在积极推进药店自主合理定价。
今年3月,江西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省门诊统筹药店销售的医保品种,定价上给予了灵活的调整空间。
该文件表示,承诺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含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销售价格参考中选价格执行;其他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参考省药采平台价格执行。
文件同时表示,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这一文件的出台,表明江西省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省内门诊统筹药店价格的限制,门诊统筹药店即将拥有更多的药品自主定价权,可缓解其由于毛利率下降带来的经营压力。
当然,药店在享有自主定价权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需对零售药店价格进行比较、监测、公示等市场调节行为,以保障药品价格的公平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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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属于市场经营,其药品零售价受经营成本、供应商、市场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
面对药品线上线下零售价格差异过大的问题,需要市场参与各方都能保持长期主义,合理定价,以免出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现象,引发消费者质疑。
既需要药品源头的工业方合理制定定价策略,也需要发挥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章程制度明确药店在价格方面的责任义务,同时,更要强化相关部门的政策引导和监管效能,深入推进医保、市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信用风险分类,实现监管成果信息共享。
随着相关部门对零售渠道价格监测、价格管理、价格调整等举措的一体化做实做细做详,普惠民众的同时,医药行业由此会迎来更公平、更规范、更健康的市场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