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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第四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最高被罚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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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假药,被罚1100万元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第四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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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某通过快手、微信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等终止妊娠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整改、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2.71万元、罚款19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快团团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2年9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旗下微信小程序“快团团”上,以团长账号“猫家严选”销售外用药“日本久光贴”和“日本VG湿疹膏”,相关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279.3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关闭销售网页、没收违法所得8.67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郭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假药案

2022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郭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明知他人销售的医美产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微信多次在刘某某等人处购买肉毒毒素,并以物流快递等方式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4.62万元。

2023年7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9.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62万元、禁止在三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并判决惩罚性赔偿金13.85万元。

4. 黄某某通过微博、微信销售假药案

2022年2月,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福建省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当事人黄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制作并通过微博、微信宣传销售“疫苗解毒丸”,相关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11.5万元。

2023年8月,连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5. 拼多多、微信入驻商户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年1月,根据有关单位移送线索,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黄某某、柯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微信销售当事人自行生产的假冒黄道益活络油等产品,涉案货值金额947万元。

2022年6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柯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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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神药”频现,购买药品请认准正规渠道

近年来,随着电商的普及和发展,网上药店、网络医生逐渐兴起,线上服务虽然给大家提供了便利,但各种经营乱象也继之而起。

2023年1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左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三无”减肥药,非法获利60万元一案。当天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品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2023年2月24日,一男子因无证生产销售药品,被重罚3000万元。该男子通过微信、淘宝等平台销售自己生产的“蜂胶软胶囊”等药品,涉案金额达1.8亿元。

非正规渠道购药,两头风险都很大,卖者可能涉嫌非法售药,买来的药品则质量及真假往往难以保障。

监管部门多次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关注两个资质:(1)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2)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是否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

此外,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内容发布平台等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部分产品宣称能治疗多种疑难杂症,或者含有“药到病除”等绝对化用语的,或者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信息的,请谨慎购买,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非法售药危害巨大,违法成本高昂,在此也提醒药店从业者切勿涉足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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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商第三方平台检查行动,正式开启

由于互联网售药品相较于线下实体药店具有天然的隐蔽性,一些商家出于利益铤而走险,在网上无证销售“假药”“神药”。但随着国家药品网络交易监管力度日趋收紧,以及越来越先进的监测和检查手段,上述通过网络违规卖药的行为将无处遁形。

新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第三方平台作为“平台管理者”,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1)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2)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3)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4)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5)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药品注册证书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不得展示相关药品的信息。

《办法》明确,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信号是,2024年1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印发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第三方平台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通知》要求,检查发现企业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置。

该《通知》的出台,既体现了“人民用药安全”的宗旨,同时也符合药监部门的“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的实现。毕竟随着电商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药品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管理好了第三方平台就是把关了药品网售的大门。可以预见的是,针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和配套检查措施将会越来越完善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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