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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坚决杜绝阻止药店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

一地发文,坚决杜绝阻止药店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


不得要求药店停售“四类药”

近日,全国疫情呈多点散发、局地暴发的现象,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日前,乌鲁木齐市疫情出现反弹,病例报告数连日上升。10月7日晚,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

根据目前乌鲁木齐的疫情形势,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药店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实行“四类药”实名登记销售,落实监测预警责任,及时登记报告购药信息。

同时,自治区药监局与自治区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止咳 退热 抗病毒 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零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药店依规正常开展销售,坚决杜绝阻止药店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

这一“四类药”监管政策,对药店来说是皆大欢喜的事,既避开了“一刀切”的惨状,又保障了群众正常的购药需求。


多地表态,不再禁售“四类药”

对于疫情期间“四类药品”管控,多地监管部门表态,不再“一刀切”。

近日,贵州药监局发布《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针对药店“常态化防控期间”和“出现本土疫情后”的监管就明确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来看,在常态化防控期间,药店应落实进店人员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全程佩戴口罩(以下简称“三查验”)措施,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店购药;零售药店销售《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退烧药品参考目录的通知》文件明确的药品时,取消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生处方等疫情防控限制措施。销售“四类药”时,无需进行实名登记报告。

出现本土疫情后,药店应对进店人员开展“三查验”,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才能进店购药。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销售《实名登记购买药品参考目录》(以下称《目录》)。

要指引有有症状人员前往医院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根据属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销售《目录》内药品时,应当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药人员信息登记表》,药店启动购药人实名登记上报制度;线上销售药品也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目录》内药品,严格落实登记上报制度。

无法核验购药人身份和健康状况、落实登记上报制度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内药品;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店不得趁疫情期间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

同样是近日站在疫情风口上的呼和浩特,从最近呼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疫情期间,呼市药店均正常营业,如市民有购药需求,完全可以到就近药店购买“四类药”,药店需严格做好四类药销售登记。


防控落实不到位,一批药店被罚

虽说“四类药”销售政策放开,但是监管部门仍然坚持亲自把关,药店防控落实不到位,仍被处罚。

呼和浩特:呼市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地毯式网格巡查,如有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药店,监管部门必定不会手软。呼市市场监管局组成两个督查组,每天对药店进行督查指导,已发现相关问题50条,现场改正41条,反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9条,切实保障好全市药品供应和药品质量安全。

烟台:从“烟台市场监管”公众号获悉,10月6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零售药店突击检查。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零售药店“四类药品”购药实名登记、信息上传、药店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等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详细察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以及处方药销售管理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并就处方药、非处方药标识不明确,存放不规范等问题现场予以指正,责令药店限期改正。

永州:从红网时刻新闻获悉,连日来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零售药店“四类药”信息监测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四类药”专人专区管理销售实名登记情况及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对购买“四类药品”顾客的姓名、联系方式、详细住址、药品名称、类别、数量、用途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实时上传至湖南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确保无漏登漏报行为。此次共检查零售药店20余家次,均按规定完成了“四类药品”信息警戒系统录入。

海口:前不久,海口市场监管系统共排查216家零售药店,其中9家因未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六必须”措施受到处罚。

在“一刀切”停售“四类药”逐渐退出江湖之后,各药店更要提高警惕,始终如一从严从紧,抓好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否则对药店该查还要查,该罚还是要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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