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健康养生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涉及违法销售“保健品”!多地严查保健食品!
最高检公布!打击“健康养生养老”诈骗
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检察蓝守护夕阳红”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第二批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有一例,涉及到了健康养生养老诈骗。
案情显示: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三无”产品“降糖茶”,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谎称“降糖茶”为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的保健品,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销售。2019年12月,一名购买“降糖茶”的消费者告知杨某阁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后,杨某阁自行委托检测,发现该产品含西药成分格列苯脲,但其仍继续对外销售。至2020年11月,杨某阁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阁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在其经营的养生会所等地为他人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
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令杨某阁支付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阁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保健食品大检查,开始了
保健食品是消费者养生保健比较常见的产品。但是,受利益驱使,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需要通过政策和管理的手段,对违规者给与严厉的打击。
事实上,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对待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一直予以雷霆手段,彰显了打击不法乱象的决心。
宜宾市
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安镇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113盒标称具有降压、降血糖功效的保健食品“金盛康牌福安之胶囊”“堂恒牌好康舒胶囊”和“净宝牌圣健元胶囊”,均无法查询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抽样送检,这三款产品中含有药品“氨氯地平”和“盐酸二甲双胍”。
经过调查,当事人共购进470盒,总价值10.17万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涉嫌构成犯罪。
泸州市
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酒楼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刘某等人在酒楼内以会销形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食品“乌梢蛇木瓜代餐粉”。据与会的老年人讲述,服用这个款代餐粉以后有止痛效果。执法人员听后当即对产品抽样送检,结果该代餐粉中含有“醋酸泼尼松”“布洛芬”“双氯芬酸钠”“氨基比林”等药品成分。
据统计,该批涉案产品共360盒,其中当事人已向参会老年人发放或销售255盒;单价为880元/盒,总货值31.68万元。这种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构处理。
宁波市
今年8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月的时候,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和“古法熏蒸”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印制“古法熏蒸疗程卡”及在微信群内以健康小报和视频等方式,向消费者宣称该足浴服务为医疗项目,对“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坐骨神经痛、扭伤、咽炎、胃炎、胆囊炎”等均有疗效。为推销产品,当事人宣称服用其产品并配合熏蒸能改善心肌缺氧、脑缺氧,对骨关节等诸多疾病均有很好效果,甚至对新冠肺炎有预防作用,远超保健食品审批核准的功能范围。
通过调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服务将近300人,老年消费者有420余人次,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等虚假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襄阳市
今年8月,襄阳市枣阳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以成人用品店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检查。
在检查的5家成人用品店中,有2家店销售有宣称功能主治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法查扣57种产品共270多盒(瓶),货值金额10000余元。经襄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有54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定性为假药,也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经营保健食品,须合规合法
药店也是经营保健食品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官方推荐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的正规渠道之一。
因此,监管部门所开展的保健食品大检查往往也会覆盖到药店。搜药结合多地保健食品检查的侧重点,总结了监管部门的重点检查事项。
在日常经营中,药店人在这些重点检查事项中一定不能含糊,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1、经营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2、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
4、销售是否设专区。
5、销售区是否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
6、食品销售公示牌是否上墙。
7、是否明码标价。
8、广告宣传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改善功能的表述。
9、保健食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
10、仓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
11、在售保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12、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标明“国食健”字。
13、是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