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店众多促销手段中,“特价”“大减价”“打折”等价格优惠宣传语无疑是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杀手锏。多数药店都是诚意满满地“把价格打下来”,但也不乏个别药店把套路玩得“口惠而实不至”,如河北一药店促销价格比原价还高,结果被顾客举报后遭到相关监管部门重罚了!
01
“打折”比原价还贵,药店被罚10万
日前,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最新公示中,承德一家药店因涉嫌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处以罚款10万元。
该药店在一次促销活动中宣称,全场会员商品满38减8,保健食品5折起,特价商品除外。有顾客发现部分做促销的商品折扣价格比不做促销时原价还贵,逐举报该药店,执法人员对促销活动中下列五种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后发现,例如:
商品1:某品牌钙片店内促销海报上显示原价520元/盒,促销价388元/盒,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338元/盒,不是海报宣传显示的原价520元。
商品2:某品牌保健品店内促销海报显示原价198元,促销价178元/4盒(单价:44.5元)。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为49.5元,不是海报宣传显示的原价198元。
商品3:某品牌大豆蛋白粉(420g/10g*42)促销海报显示原价268元/桶,促销价258元/2桶(单价:129元)。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134元/桶,不是海报宣传显示的原价268元。
随后执法人员告知涉事药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最终,该药店被处以10万元罚款,被公开通报。
02
“买药送药”“买药送食品”,均是危险营销行为
此前,合肥一药店因开展“药品买赠”促销,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在辖区一家药店“非处方药”货架上标有“买三送一”、“买四送一”等买赠标识。
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正在开展买赠促销的“某某牌参芪首乌补汁”、“某某牌加味逍遥丸”产品外标签上均印有红色OTC标识(即甲类非处方药),该促销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随后,执法人员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直接影响人体生命健康,药店采取“买药赠药”的方式进行促销,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不理性的购买过量药品,产生用药风险,造成药品过期浪费。“买药赠药”促销模式不可取,一经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除了赠送药品,赠送鸡蛋、米、面、油也大有人在。虽然是日常食品,而这类促销手段药店也应谨慎使用。
此类促销行为会引导消费者不理性购买过量药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使用不对症药品、给人身健康造成损害风险,同时转移了商家药品过期的风险。零售药店对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通过买药赠药的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人身健康造成损害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03
促销有雷,药店轻易别乱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56号令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除对明码标价作出明确要求外,《规定》也对涉及价格欺诈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另外,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大减价”“跳楼价”“惊爆价”这些字眼在药店促销时,往往都用黄底黑字的明亮纸片写明,放在显眼的地方,吸引来往顾客进店,但要注意,稍不留神就有可能犯了“价格欺诈”的错误。
先提价后打折、宣称“特价”、“惊爆价”但实际价格没变……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是药店进行促销活动时容易踩到的“红线”。
此外,留心观察以上案例会发现,未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药店在进行经营活动时,要注意警惕这些“雷区”,若不小心“踩雷”,还往往容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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