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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违规销售“消”字号产品,被罚1500元
近日,山西大同平城区一家药店因违规销售两种“消”字号产品,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下架,并处罚款1500元。
据了解,“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是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卫生批号的外用卫生消毒用品,具有一定的抑菌、杀菌作用,其类型多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然而,这类产品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仅具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
根据相关法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不得误导消费者。
平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排查中发现,这家药店销售的两种“消”字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违规内容,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平城区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立即展开执法行动,责令问题产品停止销售并下架,依法对药店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消”字号产品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02
多地启动突击检查,药店是重点对象
针对“消”字号产品的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从来没有怠慢过。
今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部分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等单位,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使用或经营的“消”字号产品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及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发现,有9家连锁药店销售的部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类产品,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不符合规范。
如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中出现,“每日3-4次”,“早、中、晚局部外擦”,“[主要成分]维生素E、XX”等字样。这一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这9家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在5月,福建涵江区检察院提出,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规定,涵江区卫健局对消毒产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据此,涵江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消”字号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产品。
今年2月以来,江苏泗洪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重点围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辖区药店、母婴产品经营店走访摸排。组织人员对全县300家药店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消字号抗(抑)菌剂产品121件,均要求商家下架不得继续销售。
并将其他在售300余件消毒产品全部登记在册,对于商家无法现场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共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69份。
03
最高检发文:下半年专项整治“消”字号
对“消”字号的严查态势还延伸到国家层面。近日,最高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专项监督典型案例》表示,国家疾控局联合最高检等多部门,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暗示疗效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随着政策不断发展演变,执法部门对药店“消”字号的监管也日趋严格。福建、广东、陕西、辽宁等多个省市地区的零售药店近期都遇到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对其所销售的“消”字号产品的检查,不少药店都被要求立即整改,同时受到数万元的经济处罚。
本轮“消”字号产品严查覆盖全国,药店对“消”字号产品也应投入更多精力管理。根据相关部门的公开报道,在对药店进行的“消”字号产品检查中,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
1.排查药店经营者相关许可证照及“消”字号产品进销台账、检查“消”字号产品的报告资质及保质期限。
2.查看“消”字号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检查是否添加违规制剂,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效果,是否标注有无检验依据,使用对象、使用剂量与药品用语是否类似。
“消”字号产品有别于“药”字号,不能宣称任何治疗效果,但是目前市场上还有一批“消”字号产品的说明书标注与药品用语类似,存在如标注“每日X次”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等不规范问题。药店要自查正在经营的“消”字号产品,并在后续的采购工作中引以为戒。此外,药店习惯性依赖产品说明书进行POP宣传,或者口头向消费者传达“消”字号产品的治疗效果都属于违规行为。
3.“消”字号产品未设立单独柜组与药品混卖。尽管目前药店“消”字号产品的整体占比并不多,尤其是日化类“消”字号产品几乎只有各大上市公司和区域龙头的连锁药店才能有比较可观的销售,但不可否认“消”字号产品是药店拓展多元化销售的一个重要方向。
随着对"消"字号的联合检查日益加强,对于连锁药店负责人来说,要想避免问题,最稳妥的方法就是按照规定,不定期地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这包括对消毒产品的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查,确保销售的消毒产品符合标准,不采购来源不明、质量不可靠的产品。如果能够做好这些自查工作,就不会惧怕任何检查,真正做到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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