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不当可能影响药效,甚至危害健康。有的地方规定,药店如果不符合GSP要求,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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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日,该局对魏都区某药店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魏都区某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药店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若干贮藏条件为“不超过20摄氏度保存”的药品在常温条件下放置,当时该药店温湿度表显示实时温度为28摄氏度。
经调查,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的违法行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这一问题,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今年5月,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狠抓零售药店监管,全面开展“药品零售企业GSP”专项检查。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通过对日常检查、接诉即办、12315消费投诉的梳理总结,形成重点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台账,对照台账清单开展GSP专项检查。本次专项重点围绕药品经营单位经营资质、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正常运营、明码标价、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了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人次,检查药店10户,发现部分药店存在阴凉区温度不达标,温湿度计损坏、未及时改换,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混放等8项问题,均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必须合理、正确、严格地进行药品储存。
影响药品稳定性与药效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温度、湿度、光照和药物制剂的方式方法等等,其中,温度绝对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根据阿伦尼乌斯公式,药物分解的反应速率常数与温度呈指数关系,对于均相热化学反应来说,温度每升高10摄氏度,反应速度就会增加大约2~4倍。再加上在高温天气条件下,药物极有可能与自身或者与空气中氧气发生分解、氧化等反应,也就是说几摄氏度的差别就会导致药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大幅度变化,甚至会出现有害物质。这些储存不当的药物一旦被患者服用,不仅疗效不佳,甚至可能加重病情或者发生医疗事故。
因此,零售药店和药品相关的企业、机构一定要按照规定设置阴凉区、阴凉柜和空调系统,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冷藏储存并按时检查,让消费者用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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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湖北省药监此前也出台了新的规定。根据湖北省药监局发布的《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
通知指出: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机构实施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时,可视情采取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方式。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应当覆盖企业所有经营范围或经营活动。
同时,对药店的检查频率做出了相关规定:
1、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一次应为药品GSP符合性检查;
2、对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包括按药品第三方物流管理)及其经营场地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且三年内至少有1次为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检查应覆盖相关经营场地不少于1/3或至少5个储存配送场地;
通知还指出,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机构,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其经营场地,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方式。
其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及结果处置工作。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及结果处置工作。
除首次许可检查、首次报告事项、延续许可检查、暂停经营或停业整顿涉及的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外,其他情形应当列入当年检查计划,结合常规检查进行。
对委托药品销售、储存和运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基于风险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药品GSP符合性检查计划。
对于不符合GSP要求的企业,湖北省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GSP检查的综合评定结果,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湖北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规定具体整改期限。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给予符合要求结论,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湖北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1.发出告诫信;2.责任约谈;3.限期整改;4.暂停经营范围或经营类别;5.暂停风险药品销售和(或)使用;6.责令药品召回或者责令追回;7.其他风险防控措施,如信用惩戒、黑名单制度等联合惩戒。
如违反《药品管理法》,则按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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