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热点资讯> 浏览文章

药店的生意本就不好做,尤其近年来在持续推进的带量采购、医保控费等政策下,药店人不仅要面对利润空间的压缩、客流量的下滑,日常经营过程中还得警惕各种“红线”,应对各项检查。

不过,好消息来了,最新政策发布,药店这些行为将“首违免罚”!

01


109项行为符合条件将不再处罚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搜药注意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共列109项处罚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涉及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在取证、生产、运输、经营销售、存储等各个环节。

按照《通知》规定,在所列举的109项处罚清单里,当事人如果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三个要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将免于处罚。

那么“三个条件”如何界定?《通知》给出了具体解释。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监管领域内,第一次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轻微主要由案件查办机构结合对“两品一械”安全监管秩序的扰乱程度、货值金额(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判定;另外如经过当事人依法主动实施改正措施,使得危害后果消除或者转为轻微,也可被视为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违法行为存在时,及时、主动采取恰当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

02


药店这些行为“首违不罚”

在109项“首违不罚”清单中,既有对“两品一械”生产企业的处罚,也包括对“两品一械”经营企业的处罚,其中与药店息息相关的共有如下几十项:

1、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2、对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的处罚

3、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4、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5、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7、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购进、供应、报告、储存、销毁、备案、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9、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0、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11、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向个人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提供药品的处罚

12、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冷冻、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13、对销售药品开具内容不全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1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15、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16、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17、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18、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19、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20、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储存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21、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2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23、对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24、对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处理的处罚

25、对药品经营企业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26、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27、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处罚

28、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29、对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30、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31、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2、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33、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34、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35、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处罚

36、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37、对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38、对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39、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以上涉及药店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有对应的处罚;但是,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通知》精神,如果药店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则可免于处罚。

执行程序方面,《通知》指出,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一般均应履行立案程序。案件承办机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的,应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公示。

03


全国多省开出免罚清单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企业也是如此,贵在小过能及时改正。在“两品一械”的经营过程中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免于处罚,对药店来说,确实是个利好的政策。

其实,“首违免罚”或“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政策并非吉林首创。

2019年3月,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规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免罚清单》覆盖的34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免于处罚。据了解,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份省级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2020年,贵阳市市监局执行《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具体形成的五张“清单”,针对5类42种审批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对28种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审批,对11类107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8类47种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9类48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五张“清单”内容涵盖药品经营行业。

2022年1月5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指出,15种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3种违法行为可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此外,湖北省药监局在《湖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决定对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河南在制定的《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也明确提出6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浙江、贵州、江苏、甘肃等省份均已出台相应的《免罚清单》制度。

从法律、法规制定的精神上而言,处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包容审慎” 的柔性监管方式,既是法治精神的彰显,同时又体现了满满的人文关怀,不仅令药店人感到贴心,也让所有企业经营者感受到了政策的温暖。

END


关键字:
网友评论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