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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大批药品(含医疗器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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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过”药店,被罚40万

日前,山西省药监局官网发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公示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其中,一家药店犯了不该犯的错,被罚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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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药监局介绍,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药品有限公司入驻“药房网商城”开展网络经营,但实际经营场所内未陈列药品,也无必要的储存管理设备,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场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后续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药品有限公司仍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该药品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药品销售,但未在实际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也没有必要的储存管理设备,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地执法人员第一次发现该违法行为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该药品公司并未改正其行为,继续违反相关规定。

这个案例凸显了一些企业对法规合规意识不强,甚至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仍不知改过继续违法的问题。在药品行业,合规经营是至关重要的,忻州市市场监管局的严厉处罚向其他药品经营者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即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促使大家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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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规范管理不容忽视,最高可罚200万

上述案例中,虽然当地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践行了部分容错机制,体现了执法温度。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首次警告后,知错不改仍我行我素的行为,将被处以严厉的惩罚。

从执法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或许能给广大零售药店经营者敲响警钟,树立合法合规意识,以引起大家对规范管理药品的重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而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首次警告后,知错不改仍我行我素的行为,将被处以严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根据《药品管理法》条文可知,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罚款金额最低10万,最高可达200万元,直至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由此可见,相较于200万元而言,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药品公司处以40万的罚款并不算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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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力度加大,大批药店被罚

除上述案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近期各地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还查办了一大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涉及销售劣药、未按规定进购中药饮片、执业药师违规进行处方审核调配等。

山西

案例1:某药店网络销售处方药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案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自2023年1月至3月期间,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时,店内执业药师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药房销售劣药、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药房经营场所内放有消炎利胆片、盐酸吗啉胍片等9种药品,均已超过药品使用期限。存放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1盒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90支,当事人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

案件1: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案件概述: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处理一起舆情过程中,对涉事企业下游开展延伸检查时发现,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查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

案件2:某药房未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2023年3月29日,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购进“板蓝根”等中药饮片时未索要发票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未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给予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10个品种中药饮片;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

鸡西市鸡东县某药店违法购进药品案

鸡东县药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药店时,发现速效救心丸等4种药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后查明,上述药品系该药店负责人将女儿为其购买的自用药品用于销售。鉴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给予处罚,遂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10万罚款的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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