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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职工医保统筹之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也要来了!一省发文,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山西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参保居民门诊统筹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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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居民门诊统筹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居民医保筹资增长情况合理调整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2024年起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不再执行50元/次/天的单次限额。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时需先行自付5%,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居民在签约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各市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不占用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另行支付。

扩大待遇覆盖范围。参保居民可跨统筹地区,甚至跨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行直接结算。一是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按照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二是跨统筹区临时外出门诊就医的参保居民,无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在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就医的,按照参保地待遇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比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加强医保信息系统支持,确保村卫生室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服务。推动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方便参保群众便捷享受待遇。完善医保服务协议,促进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规范服务。创新基金监管方式,提升门诊医疗费用监管效率,确保基金安全。

加强医疗服务保障。加强门诊医疗服务供给,切实提升参保群众就医购药便捷度。为病情稳定、用药固定的慢性病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让患者就医购药少排队、少跑腿;优化药品配备结构,配齐配足常用药品,方便群众就近就医购药。

今年9月,山西省医保局曾发布了《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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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指出,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居民医保实行参保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预决算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六统一”。实行全省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模式统一,建立调剂金制度,增强基金互济互助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省和各市对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也不享受其他形式医疗保障的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其中,在统一待遇标准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全省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和住院保障政策,执行统一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规定执行。

此外,还要求建立全省统一,涵盖参保登记、筹资缴费、基金管理、拨付调剂、待遇支付、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日常管理、财务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满足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需求。要逐步实现与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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