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恶意制造药品纠纷,给药店带来巨大损失。最高法针对这一问题,出台法律规定,明确了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药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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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恶意索赔一律不支持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旨在明确法律适用,以确保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裁决。其中,涉及对药店恶意索赔的相关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在《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对于购买者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标签等方式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虚假事实,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原告行为损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该规定旨在防范并严惩恶意索赔行为,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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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认,“职业打假人”通过依法索赔,打击假冒伪劣乱象,特别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作出了贡献。
然而,也存在一些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所谓的“恶意投诉”,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的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过100万件。这些貌似合法的投诉行为,从投诉到申诉、信访、复议、行政诉讼,消耗了大量司法和行政资源。
人民网曾报道,一些职业打假人打着打假的幌子,实际上进行敲诈勒索,与企业勾结掩盖造假售假的事实,或者充当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帮手,使得打假的初衷变味,破坏了市场秩序和法律规范。
打假鼻祖王海曾表示,“这一行很赚钱”,“知假买假业务量最大,替企业打假的利润最高”等。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的文章指出,“打假”的初衷是好的,但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让“打假”变得扭曲,将法律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对此种以恶治恶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些自称是“正义使者”的职业打假人实际上只是生意人,打假只是他们的谋生手段,最终可能成为他们自己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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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有一些人以职业打假者的身份,有组织地购买药品并举报或起诉商家。他们会在购买过程中分工合作,有人负责购买和开票,有人录音录像,甚至有专门的司机。
这些职业打假者的真正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打击假药。因此,商家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不应为了求得表面的平稳而屈服。迎合他们的要求是没有止境的,商家最关键的是确保产品质量,合法合规经营。
以下是药店人需要注意的五点:
(一)完善自身制度,做好日常的商品物价、质量自我检查,保证所有在柜商品的质量,并认真核对检验报告和实际货品的各项内容,确保一一对应、相符,降低问题的概率。
(二)加强与市场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发现职业打假人员时,不要大意、不要逃避,抓紧时间逐级上报,通知经理助理、经理、营运部,并确保其他楼层保持警惕。
(四)假若职业打假人欲购买商品,则灵活应对,尽量以各种理由不进行商品售卖。例如,营业员在100%确定对方是职业打假人时,婉转拒绝,可说此货无库存,同时告知其在柜商品已被其他顾客预订。
(五)树立反打假意识,对可疑人员保持警惕。营业员在售货的过程中随着经验的积累,可慢慢发现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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