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药店政策实施一年多以来,作为在全国率先大面积实施门诊统筹药店政策的湖北省,近日再次出台政策文件,其中关于医保药品销售价格的规定或为今后门诊统筹药店售卖医保目录药品敲定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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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北省医保局就起草的《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去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加速文件出台进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规定,湖北省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这些条件包括:
1、已纳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并按规定签署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营的定点零售药店。
2、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零售药店所售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不含中药饮片)。对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应设立明确的甲乙类标识,有医保支付限制的药品还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限制条件和支付标准。
3、具备符合门诊统筹管理要求的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符合医保信息系统要求的网络接口,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管理系统应含有药品“进销存”管理功能,可实现医保结算数据和“进销存”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药品医保支付类别、限制性条件、长处方管理药品等事前提醒、事中拦截、智能审核功能。
4、门诊统筹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购药流程顺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人证相符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保持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销售中药饮片的,应有相应中药师资质的药师提供服务。
5、具有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具备保存“进销存”台账、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的纸质和电子资料能力。
6、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药店将同步获得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资格。
然而,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药店,《意见稿》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门诊统筹服务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等,旨在通过严格的监管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1、“进销存”数据和信息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经核查存在违规的;
2、未核验参保人员或代购人身份,事后被发现冒名购药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
3、药师审核处方责任不到位,发生未核验处方的合规性、未落实凭处方购药要求、不按医院处方量售药、违反长处方管理规定售药等情况;
4、检查时无法提供参保人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代购台账的;
5、未按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和要求完善本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
6、检查时无法提供约定时间内的监控视频等资料的;
7、被发现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未参照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同产品的挂网价格销售;
8、未严格落实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经医保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9、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应解除医保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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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指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药品价格,并保持价格水平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
门诊统筹药店出售的医保目录内(不含国家谈判药品)药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有挂网价格,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挂网价格销售;对于未在平台挂网的药品,药店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合理定价。鼓励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并积极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连锁药店由总部统一组织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更有利于实现规模效益和规范化管理。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药品均应明码标价,并通过多种方式公示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稿》还要求各地加强对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监测,特别是对销量大、购买频次多、价格波动剧烈以及医保基金支付大的药品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开通药品价格、库存等信息查询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查询途径。
此外,《意见稿》还对处方流转、费用支付、进销存数据信息、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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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后,武汉率先在全国大面积实施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随后湖北多个城市快速跟进。
作为门诊统筹药店政策的先进推行之省,湖北门诊统筹药店政策的一举一动无不备受瞩目。尤其是《意见稿》中关于医保药售价问题,可以说一直牵动着药店老板们的心。
搜药注意到,早在去年5月份,在湖北省医保局召开的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调研座谈会上,以老百姓大药房、国控国大药房、益丰大药房、普仁互联网医院等6家代表企业便一口气吐露政策实施后的5大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定点药店参与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后,部分药品按照挂网价负毛利销售导致药店利润过低,影响持续经营”。
尽管一年前湖北省医保局聆听到了部分药店代表吐露的心声,但从此次《意见稿》中关于医保药品售价的规定可以看出,政策方针一直没有改变,即: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挂网价格。
事实上,自去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后,各地在落地该政策时,关于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品售价的规定存在着差异。
比如,广州的政策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与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通过医保服务协议,协商约定医保结算药品的价格加成率、加成限额等”,采取的是价格协商制;而多数像安徽、海南等地则与湖北一致,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
随着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政策在全国的进一步实施,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品售价“不得高于挂网价”的趋势已逐渐明朗,医保药品售价的监管将更加严格且明确,湖北的医保药品售价政策或许会成为各地的参考标准或看齐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