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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药、国家药监局、辽宁省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再次强调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违规企业从上到下各级负责人都将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禁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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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人”制度再次被重提
医保局要求进一步推动实施

近日,国家药监局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案件查办实务研究研讨会在辽宁省本溪市召开,来自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陕西等多省药监局代表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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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讨会内容,辽宁省药监局对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背景、“处罚到人”重要意义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提出了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确定和违法行为责任划分,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违法所得的计算和扣除,职业禁止处罚的裁量等重点研究方向,起草制定了研究方案并提交研讨会研究讨论。

研讨会上,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邱琼对与会代表提出的讨论意见进行了总结,并就做好下一步研究工作提出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处罚到人”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全力推动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实施;

二要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案,全面收集问题,充分调动系统内外各界力量,拓宽工作思路,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三要全面梳理总结“处罚到人”案件。就“处罚到人”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为制定“处罚到人”案件查办工作指引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02

多项政策要求“处罚到人”
最高可面临终身禁业

其实,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这一规定并不是最近才提出的,早前多项政策曾提到“处罚到人”规定。

2019年12月1日执行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版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使用假药劣药等严重违法行为,提出要落实处罚到人。

按新《药品管理法》要求,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对于使用假药、劣药的单位,吊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执业证书。

此外,2022年9月,国家药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要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

2023年6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全国药监系统启动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同样要求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切实让监管生威、让执法长牙。

本次在辽宁举办的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案件查办实务研究研讨会,是对国家药监局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要求的进一步推广落实,更将推动这一制度逐步走向全面和完善。

03

法规行为严惩升级
企业负责人难逃被追责

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管理法》等政策“处罚到人”规定,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以及企业责任人都将被重罚。

2024年6月,陕西省药监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企业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处15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常务副总,处以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处罚。同时,对常务副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库房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2024年3月,重庆市药监局发布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告,重庆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罚款 50 万元,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侯某二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处罚。

2024年2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一名医药人被处以“行业禁入”案例。江西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公司法人陈某某因“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业禁入”的处罚。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不仅在药品领域要求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在医保基金结算这一重点检查项目上也坚决贯彻落实“监管到人”、“处罚到人”制度。

2023年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医保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追责到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医师、药师个人,欺诈骗保或者违规违法的医师、药师等将直接面临中止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严格落实责任。

另外、广东、安徽、山东、河北、辽宁、广西等多地分别出台信用管理办法,对执业药师实行信用分级管理,将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医师、药师、参保人等纳入医保信用管理,对医师、药师人员提出具体细化管理要求,违规行为将被扣分、追责,通过“积分制”进一步落实“监管到人、处罚到人”相关规定。

“处罚到人”如今被再次提及,足以说明国家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医药企业负责人需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这样才能确保企业以及个人能在行业政策重拳出击下持续生存,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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