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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监局发文,执业药师地位及专业能力要求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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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万执业药师迎来新规!

2024年1月11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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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最新消息,截至2023年11月底,全国累计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达782,683人。由此来看,全国78余万执业药师迎来新的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规定》亮点一览:

1. 不再实行学分计算

《规定》要求,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不再实行学分计算。

2.与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挂钩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3.鼓励报销继续教育费用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1)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2)用人单位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3)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4.特殊情况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规定》明确,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5.特殊情况可申请补休

《规定》明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6.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规定》明确,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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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利好政策逐步落实推进

北京某药店执业药师在接受搜药采访时表示,“《规定》出台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更省时、省力了。此前执业药师基本只能通过网络培训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并获得学分,新规进一步细分了学时认定,获得学时的途径也更加多元了。

《规定》明确,药师可根据所参与实践教育活动取得的成绩抵扣学时。比如,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可折算90学时;能独立承担药监或社会保障部门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的,项目结项后当年度每项最多可折算40学时;参加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最多可折算30 学时等。

也就是说,执业药师“含金量”越高,享受继续教育学时“抵扣福利”也就越多。这对于广大忙于一线的执业药师,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由此可见,国家在不断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在逐步推进落实有助于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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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报名学习

专业服务是未来零售药店立足市场的核心能力。相信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执业药师服务能力必将得到持续提升,亦将有利于连锁企业抢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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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1月4日,河南药师网已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搜药提醒广大执业药师,部分省市已经开始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报名学习,请密切关注所在地区报名信息,避免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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