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定点药店接入门诊统筹须满足四大条件
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准入条件、药品价格、支付政策、管理监督等方面加速推进湖南省定点零售药店接入门诊门诊统筹。
《通知》明确,鼓励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药店管理系统(必须含有“进销存”管理功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的接口标准,与全省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等功能。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实现医保结算数据和“进销存”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
(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配备基本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三)建立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门诊病历、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等;
(四)门诊统筹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购药流程顺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视频监控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
《通知》明确, 加强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协同,支持定点药店在省医保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采购。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连锁的定点零售药店由总部统一组织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药品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公示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还明确了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执行与基层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报销政策,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70%比例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此外,《通知》显示,申请开通门诊统筹业务时原则上同步开通省内异地就医门诊统筹费用联网直接结算业务,参保患者在省内异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无需事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统筹费用纳入全省集中清算。
02
处方外流依然是一块“硬骨头”
近期,药店接入门诊统筹已在全国多地落地,但在执行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又引发了药店人的普遍关注。
其中,药店人最关心的、政策执行中暴露问题最多的就是处方来源、处方流转的问题。尽管很多地区在政策中三令五申支持处方外流,甚至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处方流转平台,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处方外流仍不尽人意。
例如,在湖北省医保局召开的一场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调研座谈会上,一些药店就反映:公立医疗机构处方外流很少,或者虽有流出却注明“应患者要求所开,对安全不负责任”,将责任扔给药店;医保信息系统功能不完善,存在患者档案无法共享,一张处方多处使用,死亡患者无法及时销户等问题。
实际上,处方外流在行业早已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只是在新一轮医保改革中再度被聚焦、放大。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处方流转恰好是这项改革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能解决,定点药店接入门诊统筹恐成为“一纸空文”。
今年1月,湖南省人大代表、益丰大药房董事长高毅就向湖南省“两会”提出《关于推进湖南医保统筹定点药店落地实施的建议》,具体到“处方来源”问题,高毅建议处方放宽,提升慢病购药便捷性:
建议充分考虑慢病患者的用药连续性及长期稳定性,允许慢病患者的既往慢病处方可以长期重复使用;同时认可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充分利用湖南省电子健康卡等平台,在患者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个人处方数据作为处方依据。这样可以提升参保群众特别是慢病患者到店复购药品的便捷性,让参保群众真正享受到零售药店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避免医院门诊资源的挤兑及浪费。
5月19日,湖南省医保局正式对高毅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
此外,湖南医保局在《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中,也对处方来源问题进行了重点说明。
从湖南省医保局关于处方来源政策的表述上来看,与国家及其他省份发布相关条款大同小异,只是在解读中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的三种处方来源,但实际的执行及落地情况,还有待后续观察。
某业内人士对搜药表示,处方外流除了要解决渠道畅通的问题,更应该在医疗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上下功夫。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研究院药店所研究员、上海复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深顾问李子浩先生也告诉搜药,处方外流受困因素过多,医保部门试图推动医疗机构的处方流转到药店,其职责就需整合卫健委掌控处方管辖权限。
同时,还应看到欧美医药分家的情况与国内的医药分业是截然不同的。李子浩先生说,欧美医疗机构只有住院诊疗与住院药房。而国内医疗机构是门诊与住院分别设置了诊疗和药房,开方、买药自成体系,如果不改变现行医疗机构的诊疗模式,处方当然很难流出医院。
03
个人及家庭预防性备用药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有第三人责任伤害等;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等;
4.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美容、义齿、视力矫正、辅助生育,以及产后康复等身心非功能性医疗保健与康复服务;
5.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就医与药店购药费用;
6.参保患者已经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或“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的医药费用;
7.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8.个人及家庭预防性备用药物及医用耗材等;
9.在监狱服刑期间以及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
10.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诊疗项目、执业范围和经营范围的医疗费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