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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200元药店开盲盒,店员上啥我吃啥……”这个段子在社交平台上引发了一些人的疑问,他们在评论区里发问:盲盒开药?好吧,希望开到啥用上啥吧。

这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也反映出了盲盒经营模式的火爆程度。

事实上,盲盒相关产品近年来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青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盲盒经营模式主要集中在潮流玩具领域,但随着“盲盒+”商业模式迅速发酵,通过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领域不断增加。

然而,盲盒经营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据悉,在个别药店营销活动中,盲盒经营时有出现,直接涉及药品等特殊商品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盲盒经营过程中的过度营销、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需要予以规范引导。

为此,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强化盲盒经营活动合规管理,并自6月15日起实施。

该文件强调,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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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除了对盲盒经营进行规范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对药品等广告进行了管理。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审查、发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征求意见稿》还分别制定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则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不能全部标明的,应当标明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药品说明书”。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要求,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标注为“无”的,广告中可以不标注。
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除了对广告内容的规范,《征求意见稿》还对广告的审查和发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第十三条则禁止在网络直播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在网络直播中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推荐、证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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