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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局发布新规:7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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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医保局印发《关于使用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7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购买时,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使用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同时购买器械耗材和药品的,器械耗材先于药品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

《通知》明确,遵循市民常用、需求度高、安全性好、适用性强的原则,确定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并实施动态调整。本通知所确定的购买范围,仅适用于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使用和结算,不涉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调整或扩展。

《通知》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按需销售,为参保人提供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确保销售行为规范有序。同时,定点零售药店应落实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参保人员合法合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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