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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处罚的数额标准

在罚款数额方面,《通知》提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金额(一定幅度)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

1、从轻处罚应按最低倍数(最低罚款是数额)到最高倍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

2、从重处罚应按最低倍数(最低罚款是数额)到最高倍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

3、一般处罚应按最低倍数(最低罚款是数额)到最高倍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4、减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最低罚款是数额),但处罚倍数不得低于最低倍数(最低罚款是数额)的20%,低于最低罚款(最低罚款是数额)倍数20%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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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不予处罚

《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处罚方式,包括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以及减轻处罚、免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下附《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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