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药监局
不具备经营资质、无医疗处方、未核实购药人身份信息,哈尔滨一药店在两个月内先后13次向吸毒人员销售氨酚曲马多片共计50盒,目前三位涉案人员均已获刑。
01
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哈尔滨市道里区吴某芬等人贩卖毒品案。
据了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在审讯吸毒前科人员马某时发现,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马某曾多次于吴某芬等人所在的道里区某药店购买氨酚曲马多,用于贩卖和吸食。哈尔滨市公安局随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该案移送至道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发现,该药店店长吴某芬,店员门某、石某玉等三人均有十年以上药店从业经历,2023年7月至9月期间,在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且该药店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无医疗处方、未核实购药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不在柜台摆放药品、拆除药品外包装、出具虚假电子处方等方式,先后13次向吸毒人员销售氨酚曲马多片共计50盒。
经鉴定,三人出售的氨酚曲马多片规格为12片/盒,每片含盐酸曲马多37.5mg,50盒复方曲马多片共含盐酸曲马多22.5g,折合海洛因共计0.5625g,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从业经历、明显异常的销售行为表现,综合认定三名被告人对于氨酚曲马多出售对象系吸毒人员具有主观上的明知。经道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11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芬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门某、石某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02
违规销售管制类药品,映射出相关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针对行业监管漏洞,应该要注重源头预防和治理,督促强化监管责任,跟踪落实情况,建立长效化制度机制,推进麻精药品监管常态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遏止违法犯罪发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披露,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药品经营监管,全面排查整治麻精药品违规销售行为,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扫除从业人员法律政策盲区,保证新法新规落实到位。
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在辖区内开展全方位法律宣传,并与区禁毒委建立联合会商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掌握全区经营曲马多复方制剂的零售药店70家,并对已立案的4家药店依法作出罚款处罚。检察建议制发后,辖区内无类似案件发生,促进了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03
上述案例将人们视线拉回到“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针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部门曾多次发文发文加强监管。2023年5月23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曲马多复方制剂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药品经营企业需作出如下调整:
1、自2023年7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2、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关于精神药品不得委托生产、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规定。
3、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上述药品的追溯制度。
曲马多复方制剂既是处方药品,也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此类药品必须经过许可,并审慎审查购买人身份及购买目的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除曲马多复方制剂外,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且备受关注的还有如下药品,违规销售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2023年7月1日起,将依他佐辛、吡仑帕奈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2023年10月1日起,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2024年7月1日起,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违规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会给自身带来严重伤害。药店作为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在销售管制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切勿因小失大!